按照经济合同法,"定金"和"预付款"有什么区别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1 13:43:28
根据经济合同法,"定金"采购方违约无权收回,卖方违约赔偿一倍损失,请问如果在合同中写的是"预付款",请问预付款和定金在诉讼过程中有什么不同?
如果写的是预付款,并且采购方违约,是不是同样无权收回预付款?

根据《合同法》及《担保法》的规定,定金和预付款的主要区别在于定金有担保的性质,而预付款则没有。
  定金是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,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  预付款则是一方在履行合同前向对方预付的业务款,在履行合同后可直接抵作业务款。但是如果预付方违约的,对方无权没收预付款;对方违约的,预付方也不能要求双倍返还预付款。具体的违约责任应该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来处理。

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,但从法律意义上是有本质区别的:
定金:在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,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,在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时,应双倍返还定金;
预付款:在一方违约时,双方合同解除,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应返还支付的预付款.

本质上都是一样。只是各地写法不同而已